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民卡(以下简称“市民卡”)的发行、使用与全流程管理,维护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合法权益,提升公共服务数字化水平与政务服务运行效能,根据国家、省市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市民卡的申领、制卡、发放、使用及配套管理活动,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卡,是经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特许授权,由江苏云质数科技术有限公司(原连云港海通市民一卡通有限公司,以下简称“发卡机构”)发行,可用于市区内常规公交、BRT快速公交。
第二章 卡种划分与申领条件
第四条 市民卡划分为普通卡、特种卡:
(一)普通卡:面向全体社会公众开放办理,细分为记名卡、不记名卡;
(二)特种卡:面向特定群体发行,均为记名卡,涵盖学生卡、敬老免费卡、敬老优惠卡、优抚卡、爱心卡等。遵循“一人一卡”原则。特种卡仅限本人专属使用,严禁转借、冒用。
第五条 各类卡片申领标准如下:
(一)普通卡: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办理;不记名卡可直接申办,无需提交身份证件。
(二)学生卡:适用于6至15周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,办理需提供户口簿或本人身份证原件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。
(三)敬老免费卡:年满70周岁居民,凭本人身份证原件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办理。
(四)敬老优惠卡:年龄在60至69周岁的居民,凭本人身份证原件、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办理。
(五)优抚卡:持有现役军人、伤残军人、归侨等国家优抚类有效证件的人员,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、相关特殊证明原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。
(六)爱心卡:70周岁以下持证残疾人,凭本人身份证原件、残疾证原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办理。
申领人提交的个人信息须真实、合法、有效。
第三章 办卡收费标准与充值限额
第六条 首次申领市民卡,需缴纳24元服务费(异形卡除外),费用一经收取不予退还。
第七条 市民卡充值限制:
(一)不记名卡:余额最高1000元;
(二)记名卡:余额最高5000元。
钱包内充值资金不计付利息,不支持取现、透支功能。
第四章 公共交通乘车优惠政策
第八条 持卡人持市民卡乘坐市内常规公交、BRT快速公交线路,可享受对应乘车优惠:
(一)普通卡:按核定票价8折结算;
(二)学生卡:按核定票价5折结算;
(三)敬老优惠卡:按核定票价5折结算;
(四)敬老免费卡:免费乘车;
(五)优抚卡:免费乘车;
(六)爱心卡:免费乘车。
本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市区内常规公交线路、快速公交(BRT)线路。
第五章 卡务管理规范
第一节 信息变更
第九条 记名卡持卡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,须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信息变更证明材料,前往发卡机构线下服务网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。
委托他人代办业务的,代办人需同时提供持卡人、代办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。
第二节 换卡业务
第十条 换卡业务按以下规则办理:
(一)质保期免费换卡:自新办卡当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,因卡片自身质量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的,持卡人凭原卡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可至服务网点免费更换新卡。
(二)收费换卡情形:超出质保期限、人为损坏、弯折、严重磨损等情况无法正常使用需换卡的,申领新卡需按标准缴纳10元工本费(异形卡按实际费用收取)。
(三)学生卡升级:持卡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,可携带原有学生卡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网点,升级转换为普通卡。
办理换卡时,原卡片须交由发卡机构统一销毁;原卡内留存余额,将划转至新卡内。
第三节 挂失与解挂
第十一条 仅记名卡支持挂失业务,不记名卡不提供挂失服务。
第十二条 挂失相关规定:
(一)记名卡遗失后,持卡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发卡机构服务网点办理挂失;委托代办需同时提交持卡人与代办人身份证件。
(二)挂失业务办结满48小时后正式生效;挂失生效前卡片产生的资金损失,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
(三)挂失成功满6个工作日后,持卡人可凭挂失凭证补办新卡,并办理余额转移业务,补卡需缴纳10元工本费。
(四)完成挂失但尚未补办新卡期间,若找回原卡,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、挂失凭证及原卡片办理解挂;解挂手续办结满48小时后方可生效。
(五)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产生的全部资金损失,由持卡人自行承担。
第四节 卡片注销
第十三条 申请注销市民卡,卡片须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。
第十四条 注销余额退费规则:
卡内余额100元(含)以内,持卡人凭市民卡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现金退款;余额超过100元的,持卡人需携带市民卡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充值凭证,经工作人员核验无误后,通过银行转账退还至购卡人本人银行账户。委托代办需提交双方有效身份证件;单位办理市民卡注销退款的,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,经办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统一办理。
办卡服务费不予退还。
第六章 卡片使用准则
第十五条 持卡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,应主动刷卡并配合司乘、稽查人员查验。
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,视为特种卡违规使用:
(一)将特种卡转借他人使用;
(二)冒用他人特种卡乘车;
(三)涂改、伪造卡片信息、更换卡面照片;
(四)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非正常用卡行为。
第十七条 一经查实违规使用特种卡,发卡机构、公交运营企业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:
(一)现场制止违规行为;
(二)暂停该特种卡全部优惠乘车功能;
(三)责令持卡人补缴违规享受的乘车优惠差价;
(四)情节严重的,永久取消该持卡人申办特种卡的资格。
第七章 特种卡有效期管理
第十八条 各类特种卡有效期执行以下管理标准:
(一)学生卡:有效期至持卡人年满 15 周岁,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,可按流程升级为普通卡。
(二)敬老免费卡:无需年审,长期有效。
(三)敬老优惠卡:有效期至持卡人年满 70 周岁;年满 70 周岁可申请办理敬老免费卡。
(四)优抚卡:卡片有效期与持卡人优抚证件有效期保持一致;优抚证件到期后,持卡人持更新完成的有效证件办理卡片延期,延期不收取任何费用,新有效期同步匹配更新后证件期限。
(五)爱心卡:卡片有效期与残疾人证有效期一致;残疾证到期后,持卡人凭更新证件免费办理卡片延期,卡片有效期同步更新。
(六)普通卡:无使用期限限制,长期有效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应通过线下服务网点、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,向社会公示市民卡服务范围、办理流程、收费标准、客服热线等全部服务信息。
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应配套完善技术防护与内部管理制度,保障市民卡使用安全;在个人信息采集、存储、传输、应用全流程严格保护持卡人隐私信息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云质数科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,此前发布的同类管理办法同步废止。
江苏云质数科技术有限公司